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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王兰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四在鄱阳镇多次贩卖毒品,除向吸毒人员张登艳和李娟贩卖的毒品数量无法确定外,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为2012年10月15日夜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20克冰毒和甲基苯丙17.5034克。被告人王兰所贩卖毒品数量,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麻果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8290克,冰毒13克,疑似冰毒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9.641克,即被告人王兰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总重量为41.47克。另还查明,被告人李四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当时尚未掌握的其他人员贩卖毒品的同种较重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被告王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四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明岩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