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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解读:龚刚模一审缘何被判无期徒刑?

2010/02/1104:0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李晨

  本报讯 昨天,曾在看守所举报自己律师有罪的黑老大龚刚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重庆市一中院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团伙绰号“杀人生产队”

  据资料显示,龚刚模原是重庆“摩帮(摩托车业界)”中的销售奇才,重庆万州人,1963年出生,案发时他的身份是重庆万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团伙二号人物樊奇杭在得到龚刚模资助后,开始大批量购买枪支弹药,2006年8月在成都市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3支“五六式”冲锋枪和4支手枪。之后他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多支手枪。在樊奇杭团伙的武器中,还有猎枪以及手榴弹。据起诉书指控,该团伙通过非法购买等方式获取各式枪支15支、子弹500余发,拥有“杀人生产队”的绰号。

  ■默许同伙行凶杀人

  2008年7月,龚刚模在保利夜总会其办公室内,遭到徐向阳辱骂。龚刚模认为是因自己未参加徐的“大哥”李明航的婚礼,徐受李明航的指使故意以借钱为由前来挑衅。樊奇杭从龚刚模处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要对徐向阳及李明航实施报复,龚刚模对此予以默许。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团伙骨干成员吴川江持一支捷克CZ75手枪守候在爱丁堡小区大门。凌晨2时许,当李明航返家至小区大门附近时,吴川江上前对准李明航胸、背部连开两枪,致李明航中枪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团伙二号、三号人物获死刑

  昨天,法院同时依法对该团伙的二号人物樊奇杭等人也进行了判决。樊奇杭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伙骨干成员吴川江也被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张孟军等31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释法

  为何未判龚刚模死刑

  龚刚模其罪是否构成死刑?在检举完自己律师李庄后,他是否就能免死?

  昨天主审法官谈出龚刚模免死的理由。他认为,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对其的量刑应综合全案考虑:一方面,鉴于其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论罪应判处死缓;其对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因无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故对这些具体犯罪应根据其地位、作用确定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从龚刚模的犯罪事实来看,也不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而另一方面,龚刚模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但该立功系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我院判处龚刚模无期徒刑。”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