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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来源:北京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bjdpvip.com/ 时间:2014-12-19 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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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此,上述情况如果全部加起来,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应该不超过7个月,但是,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前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还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押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严格遵守期限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者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