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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壮新 通讯员蓝永山 陈文聪)今年35岁的四川籍男子唐某,曾因犯抢劫罪在1998年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05年3月24日减刑释放。不料,出狱后,唐某不仅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还干起了贩毒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罪恶勾当,2006年6月,唐某再次落入公安民警手中。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唐某有期徒刑15年。

    2006年初,唐某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后又纠集熊某、朱某和在逃同案人“阿山”及其女友一起贩卖毒品。去年6月6日,朱某在市区河南岸某宾馆门口与吸毒人员谢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4小包。6月12日,唐某、熊某在河南岸另一家宾馆客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房内缴获1大块和57小包可疑毒品,贩毒工具1批,猎枪1支、子弹2发,又在宾馆电梯间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后经鉴定,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57小包共净重10.33克,1大块净重36.46克,1小包净重0.4克)。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唐某、熊某、朱某无视国法,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和其犯罪程度,法院判决: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