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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贵州打工的妇女王某某因对法律的无知,以为自己只是陪着运毒男朋友一起去火车站购票,帮助男朋友将票交给一同参与运毒的蒙某企图让蒙某无票上车而己,不会构成犯罪,却不知其行为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同样构成运输毒品罪。近日,广西南宁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的主犯蒙某、戴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年六个月,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2013年初,王某某在贵州打工时认识了广西灵山籍男子戴某,不久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戴某带着王某某回到灵山的家里与戴某家人见面。但戴某回来后却与同籍男子蒙某商谋从南宁带冰毒到贵州贩卖,由戴某提供货源,蒙某负责路途运输。三人在南宁住宾馆的过程中,王某某看见戴某和蒙某随身携带有毒品,不但没有制止,反而还帮助戴某购买了火车票,并企图帮助蒙某无票上车。蒙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经安检门时被检查出随身携带的冰毒44.08克。公诉机关以戴某、蒙某、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蒙某、王某某均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某明知戴某和蒙某欲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还帮助戴某购买火车票,并企图帮助蒙某无票上车,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其中戴某、蒙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王某某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后,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一定要在将来的生活中吸取教训,好好做人,并希望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警醒世人,一定要明辨是非,不要糊里糊涂地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