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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犯罪的侦查方法

来源:北京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bjdpvip.com/ 时间:2015-03-11 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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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机关接到保险犯罪的报案后,应当会同有关事主(保险公司及其他受害人),围绕案件资料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开展广泛调查,确定保险犯罪是否成立。首先应对保险标的的证明材料、投保申请材料及其附件、索赔材料、理赔材料、非法设立保险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报案材料等进行汇集。其次,侦查人员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比对,审查每一份材料的来源,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确定是否立案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侦查方法有: 一、询问证人、事主,搜寻嫌疑线索 任何一起保险犯罪案件的侦查都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询问不仅是每案必用的侦查措施,而且往往还是其他侦查措施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中一般是首先通过询问证人、事主掌握了有关情况或犯罪嫌疑人线索,然后根据不同的案情,决定选用何种侦查措施进一步查证。一般而言,保险案件可供勘查的现场较少,侦查的主要途径就是对证人、事主的询问。询问主要是针对保险犯罪的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的。在侦查人员不便出面或非正式询问场合,也可以由其他人员根据侦查机关的委托去完成一定的询问任务,或者由侦查人员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询问意图的方式进行询问。 询问应做的主要工作是: (一)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侦查机关要向保险公司受理人员、理赔人员、鉴定人、财产评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最初处理现场的治安、消防、刑侦、交通等公安保卫人员等进行询问,了解核实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办理有关事项的详细过程、当事人的表现及对案件的看法、依据,并应查清这些办事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所使用的相关文件、票据的种类、内容,以及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特征、价值等,有无违章处置或合谋作案的可能。 (二)向知情群众了解核实情况。 保险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社会知情面较广,在向知情群众了解情况时,应着重询问:保险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及变化情况、保险犯罪嫌疑人有无转移、藏匿财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犯罪嫌疑人所接触的人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活动地区,所接触的单位名称、联系人、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前有无透露或泄露行踪等等情况。 二、追缴赃款 追缴赃款是证明大多数保险犯罪的重要证据。案件发生后,及时地控制、追查赃款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收集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以及避免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一项有效的紧急侦查方法。

          (一)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出口” 向保险犯罪嫌疑人可能挥霍的部门、地区、行业发出通报,请求协查,特别是饭店、旅馆、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动员职工群众注意发现可疑的旅客。此外,对已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搜查,获取赃款,查找伪造、冒用的证件、印章、票据等证据。对其因进行犯罪而使用的银行账户、犯罪所得而没来得及汇划的银行存款、还没来得及使用的虚假金融工具、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二)搜查 对依法逮捕或拘留的保险犯罪嫌疑人,为控制涉案赃款,应立即对其人身、物品、住处,以及可能隐藏赃款的其他场所,进行严密的搜查。侦查人员在搜查时,要选准搜查的范围和重点。个人搜查范围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工作地点、住所、旅馆等,以及其他可能隐藏有犯罪证据的场所。单位搜查范围主要是营业场所、库房、办公地点以及其他可能隐藏有犯罪证据的场所。搜查的重点是与保险犯罪有关的证件、账单、汇单、票据、合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书及私刻的公、私章等等。同时要及时扣押物证和书证。对需要查封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的,必需立即执行。 〔三〕查帐 在大多数保险犯罪案件中,一般都有账目可查,通过查对现金账、银行往来账目以及其他相关账目,可以查明赃款的来龙去脉。 三、查证、保全证据 (一)对于与保险犯罪有关的文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支票、汇票等会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复印、拍照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调查犯罪嫌疑人使用遗留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如果保险犯罪嫌疑人在其作案过程中曾使用过上述证据,可以从调查这些文书的来源、制作方法人手,发现线索。 (三)鉴定证据。在对保险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鉴别书信、公函、字据、合同、批文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真伪,认定有关字迹的书写人和痕迹的遗为城市是消费生活的中心,知识产权犯罪产品的最广大的市场仍是在城市,在城留者,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专门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与保险犯罪案件有关的证据鉴定主要有:(1)笔迹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鉴定与保险犯罪案件有关的凭证、支票、文稿、书信及其他文书上的字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所写。(2)伪造文书鉴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鉴别同保险犯罪案件有关的证件、合同、协议、有价证券、打字机打印文书以及图章印文是否伪造或变造。(3) I痕迹鉴定。保险犯罪嫌疑人在与事主打交道以及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有时候会在同案件有关联的地点、物体上遗留指印、足迹或其他痕迹,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一定的人或同正在侦查中的其他案件的联系,为办寒|提供证据。

          四、采取相应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经过查证和取证,如确实存在保险犯罪的事实,要及时采取侦缉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保险犯罪案件数额较大、而且大多具有预谋时间长、毁灭证据等特点。这就要求侦查工作一定要行动迅速敏捷,抓住时机,及时破案,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隐匿和毁灭案件证据的机会,根据情况迅速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必要的强制措施。抓住时机,就是要求侦查部门从接到报案起,调查取证、侦查’部署、线索查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等每个犯罪环节都必需以最快的速度,抓紧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耽搁延误。及时破案,就是要求侦查机关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核实,向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主要是向保险犯罪嫌疑人了解作案经过、案件事实真相等详细情况。鉴于保险犯罪嫌疑人案前策划充分,因此询问保险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讲究策略方法:一要适当隐蔽询问人身份;二是注意观察被询问人的反常言谈、行为及情绪;三是灵活运用引而不发、欲擒故纵、声东击西、循循诱导等询问策略;四要加强监视控制,防止其串供、隐匿或逃跑。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取得事主的信任往往出示或遗留给事主一些证明、票据以及其他证明资料,从这些文件和资料中可以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不少线索,在取得确凿证据以后,应当立即破案,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在这一阶段,常用的侦查方法有: (一)及时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 根据保险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发现及时的重大、特大保险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布通缉令,协请相关地区的侦查机关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布网,查控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中发送的协查通报。应详细写明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赃款的数量、种类、特征及清单。 (二)追缉堵截,缉获犯罪嫌疑人 保险犯罪案件发生以后,对被害人报案及时,保险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明显,逃跑方向清楚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途径的交通要道,部署追缉堵截,力争在控制的范围内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三)组织辨认 保险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人身形象暴露比较充分,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保险犯罪案件这一有利的条件,组织被害人及有关的知情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区,如犯罪嫌疑人兑取赃款和地点、犯罪嫌疑人可能藏身落脚的处所等进行巡查辨认,发现犯罪线索。对侦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组织被害人、知情人对其进行秘密辨认,确定是否本案犯罪嫌疑人。

          (四)加强审讯,扩大战果 加强对保险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既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又是发现隐案的有效方法。保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已掌握证据的犯罪事实一般无法抵赖,也能够如实陈述。对侦查机关没有掌握证据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会主动交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充分、合理的使用已掌握的证据适时出示有效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迫使犯罪人彻底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要与追查赃物,查破积案联系起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发现新的侦查线索,破获积案,扩大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