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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及毒品的刑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庭首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个程序是如何进行的?控辩双方如何应对?法院最终做何裁决?此案的意义在哪?

  郭宗奎等四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公诉,郭宗奎庭审一开始就表示对起诉书的内容不认可,说“我没有参与贩毒,我说的话,是警察恐吓后我才说的。他们拿我闺女吓唬我,我特别害怕。”他的辩护律师提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获后,两名侦查人员拍桌子、大声恐吓郭宗奎,逼迫其认罪,还在押送过程中,主动透露案情进行诱供,并称如果他不说,就见不到家人了。随后参与办案的两名缉毒警察被法庭要求出庭作证,他们在法庭上陈述,郭宗奎被抓捕后,立即被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突审。最开始,情绪紧张,几乎不说话。但经过两人对其宣讲政策,最终使其能够平静地叙述案情。其中一位说“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有对他有言语上的威胁,他说的谈论案情更不可能,这是不被允许的。”

  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进行了短暂的休庭。随后,合议庭宣布,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不得宣读将上述供述作为证据在庭上宣读。虽然依据其他证据,最后法院认定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此案被认为是2010年,我国颁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北京司法实践中首例非法证据成功排除判例。有一定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