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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的价值评析

来源:北京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bjdpvip.com/ 时间:2014-06-09 15: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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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人的情况、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认为以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是公诉裁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暂缓起诉的价值在过去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但随着犯罪率的不断升高,人们对刑罚目的性的认识,以及对公诉目的性认识的不断深刻,各国开始普遍重视暂缓起诉在实现诉讼经济,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恢复犯罪造成的社区关系破坏的作用。

   1、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公诉价值目的

   公诉的首要价值在于保护权利、维护法治秩序。在专制主义制度下,控辩不分的纠问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惩罚犯罪为目的。国家追诉主义比私诉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刑讯逼供是最有效、快捷的追究犯罪的手段,追究犯罪上升为刑事追诉的首要价值。在这样的诉讼目的和价值追求下,权利的维护无从谈起,所有的当事人都成为了追究犯罪的客体,人的主体性完全被否认了。以控诉分离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刑事诉讼把维护权利提升到了首要的位置,被追诉人不再是追诉犯罪的客体,在被最终确定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公民。公诉一方面通过追究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治秩序,达到维护法治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一系列公诉原则的确立,成为诉讼程序本身对权利维护的重要工具。公诉权不仅仅包括提起公诉,更包括不起诉、暂缓起诉,特别是随着公诉裁量权的扩大和非刑罚化潮流的发展,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已经不是公诉的唯一的目的,而矫正犯罪,恢复已被破坏的法治秩序才是公诉权首先要考虑的价值。因此,最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被害人、被追诉者的权利以及一般社会的权利,成为公诉的首要价值选择。暂缓起诉制度正体现了公诉的价值选择。

   2、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

   19 世纪中叶,起诉法定主义的缺陷促使其过渡到起诉便宜主义,后来又发展到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结合。起诉制度发展到今天,虽然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说:“以是否起诉的决定权集中在国家手中为特征的现代英美国家的职业化和官僚化的刑事司法体系是直到19 世纪后半叶才出现的,这一体系在不同时期曾徘徊于注重改造,还是强调报复的刑罚模式之间,而两者注意力其实都集中在犯罪人身上,其无意造成的结果是日复一日的司法程序中忽视了受害人和社会这两个因素。… .‘国家偷走了矛盾’,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篡夺了受害人遭受侵害后寻求修复和补偿的能力。” 正是基于对犯罪的改造、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及对社区关系的恢复的重视,人们开始寻求另一种矫正犯罪、保障权利、修复社会秩序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便开始产生了。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社区矫正”有异曲同工之效,只是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罪犯的一种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矫正活动,注重的是对罪犯的矫正。而恢复性司法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其目的在于, “追究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恢复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的伤害、修复因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的破坏的效果。为此,应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区参加到追究犯罪的过程中,以达成共同的谅解,化解矛盾,寻求最有利地实现恢复犯罪影响的各种措施。” 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先驱、美国学者马塞尔提出,恢复性司法应该预防犯罪,更有效地帮助受害人,以及重建社区。……这需要努力恢复三种团体,即犯罪人、受害人和更广泛的社区,因为他们是犯罪中的主要关键人物。应该恢复他们的物质和情感的损失,恢复他们的安全感、恢复被破坏的关系、尊严和自尊 。暂缓起诉制度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有效的法律措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并使恢复性司法制度化、法律化。它体现了国家对刑罚目的的重新认识,以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它有利于恢复遭到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贯彻了人本主义关怀的现代价值观念,并利于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诉讼理念。

   3、暂缓起诉符合法律经济学效率的理念

   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使暂缓起诉制度有了系统的依据。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在发挥着分配稀缺司法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效率最大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效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这就是帕累托准则,效率描述的是一个特殊的均衡点,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结果。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法来实现公正的目标,而另一方面公正的获取具备一定的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效率也是评价公正的一种尺度。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形成一种有效益的程序理论,它从程序经济角度出发强调刑事诉讼效率价值,主张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从20世纪开始,一种以突出诉讼效率价值为主导的司法改革趋势在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机关的肯定。无论是美国的辩诉交易,还是意大利的五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都表明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暂缓起诉制度也是顺应这种改革趋势而产生的。

   相关法律知识:

   暂缓起诉的特征

   对于暂缓起诉的含义,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各个学者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暂缓起诉是检察官公诉裁量权的一种形式。暂缓起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暂缓起诉是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起诉方式。暂缓起诉和不起诉不同,不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要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不起诉处理。只有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一旦缓诉期满,才会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查看全文

   起诉的两种方式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两种:

   1、书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状的方式起诉。

   2、口头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书面的方式仅可以体现起诉这种法律行为的慎重,而且在内容上也更能全面详尽的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方式应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即以书面的方式为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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