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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文在法庭上进行了忏悔。

案情关注

房门为何突然关闭 始终没涉及

第一被告人潘文,还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自己是受邓双军邀约才来到景洪贩运毒品。但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潘文犯有故意杀人和贩卖运输毒品罪,该申请对确认潘文行为的性质没有太大意义,也予以了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了两天,但柯占军冲进毒贩租住的屋内后房门为何突然关闭,并导致他和抓捕小组的战友隔绝在屋内屋外并最终致其被害这一点,始终没有涉及。一名律师说,第一个冲进屋内的柯占军,和最先来开门的邓双军,都死了,所以这个问题搞不清了,在整个案卷的卷宗中,他没有找到相关的表述。

导致缉毒民警柯占军牺牲的“2·23”特大贩毒案件,昨天继续在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到底谁射杀了柯占军,射杀了柯占军的枪支为何没有提取指纹,柯占军牺牲的证据链是否完整等问题,均成为庭审焦点。两名被告人甚至还指控办案民警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但法院经现场质询,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

至于柯占军的母亲和妻子,则希望判处向亲人开枪的毒贩潘文死刑,而潘文和另一名被告人张钟则表示,若被判处死刑,愿意捐献全身器官给社会。

焦点

谁杀的人

“缺乏枪支指纹鉴定 证明力不足”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认为,向柯占军开枪的毒贩潘文,持枪拒捕而残忍杀害柯占军,系本案主犯,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潘文辩解说,事发时柯占军穿着白色便衣,他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他开枪,本意也只是帮助邓双军将其制服,而不是存心要将柯占军杀死;导致柯占军死亡的致命一枪,是邓双军射击所致。

潘文的辩护律师,在展开辩论之前,对柯占军的牺牲表示了痛惜和敬意,但是涉及到柯占军的死亡,以及潘文的定罪量刑,他认为仍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对潘文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该律师认为,柯占军牺牲时的现场比较混乱,门内有潘文、邓双军开枪,门外有公安开枪,“那谁是致柯占军于死地的人?”他说,现有的司法鉴定,缺乏警方现场提取的枪上指纹作为依据,也没有对致死柯占军的枪支、子弹的材料予以鉴定,难以得出柯占军就是死于潘文枪下的结论,整个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锁链,证明力不足,存在缺憾。

“第一枪与柯占军死亡直接相关”

公诉人员答辩说,事发时除柯占军在屋内与邓双军搏斗,门外还有数名警察向屋内喊话,潘文不可能不知道柯占军是警察。而根据潘文的供述,邓双军枪击柯占军后曾在屋内打电话说:“告诉我爸爸,这次完蛋了,我搞掉了一个警察。”所以,潘文不知道柯占军是警察的说法站不住脚。

此外,潘文在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均承认自己向柯占军腰部以上和腰部以下各开过一枪,当时潘文如果不开第一枪,柯占军就不会失去反抗能力,整个局面就不会失控;柯占军共有头部和腹部两处致命伤,死于肝破裂和颅脑损伤,经检验,柯占军腹部提取的弹头为潘文枪支中击发的子弹,与柯占军的死亡直接相关。

公诉人还说,潘文所使用的枪支虽然未能提取到指纹,但潘文承认自己使用过该枪,而且根据他的供述和其他群众的证言,可以证实那支枪是他爬窗下楼时掉落在地面上,随后为警方获取,当时枪里还有两发子弹。

不过,公诉机关也指出,致死柯占军的弹头是否需要再做鉴定,他们尊重法院的决定。

是否逼供

两被告指控民警打人 检察院反驳

法庭上,警方是否刑讯逼供取证,现有证据是否合法得来,也成为焦点。第六被告人伍刚,第七被告人熊永军,均指控办案民警在讯问阶段对他们实施了殴打。

伍刚说,2012年2月25日,他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受讯问时,遭到办案民警殴打,“这个民警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是他确实打了我。”熊永军也称,去年2月23日凌晨和24日,有一个做笔录的民警殴打了他。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就此指控,向作为公诉机关的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提出了质询。检察官答复说,他们在提起公诉前,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伍刚、熊永军在侦查等各个阶段的供述稳定,也没有提供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院也调取了两人当年2月26日左右收押进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伍刚、熊永军的表格上均有“体表检查,无外伤”字样,而且,两份体检表也都有他们各自的签名画押。据此,检察院请法院不采信伍刚、熊永军两人的说法,驳回他们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法官综合考量后,当庭作出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具有关联性,取证合法,不对伍刚、熊永军两人指控的民警刑讯逼供事件启动调查程序。

涉毒罪名

主犯还是从犯 该不该进行区分?

公诉机关认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均是本案贩卖毒品的出资人、实施人,他们是案件的主犯。对此潘文辩解说,他是受邓双军邀约才来到景洪,策划、联系和购买毒品都是邓双军在操作,他不是主犯。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为共同犯罪,但策划、联系、购买,均由邓双军一手操控,出资比例难以搞清;本案另一重要涉案人员唐星星落网后又逃走,难以查证,所以不应该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还认为,潘文在整个案件中,没有参与使毒品发生空间位移的行动,加之本案的涉案毒品尚未进入运输阶段即被查获,所以潘文涉及的罪名只是贩卖毒品罪,而运输毒品罪不成立。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廖发能将涉案毒品从橡胶林接回出租屋,已经使毒品发生了位移,而这些毒品是潘文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所以潘文构成贩卖和运输毒品罪。潘文等人2012年春节即在湖北仙桃谋划贩卖毒品,而且他还指示张钟在昆明租房,为贩运毒品做准备,邀约李继业、郭辉等人加入,是犯罪的组织者和出资者无疑,理应按主犯对待。

而在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中,廖发能的辩护人认为廖发能是从犯,晓打、张钟、李书岗等被告人也均自辩或通过律师辩解自己为从犯,并做罪轻辩护。至于李继业、郭辉,辩护人均称他们应为运输毒品未遂,或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表态

柯占军家属:希望法院判毒贩死刑

柯占军的母亲和妻子昨天仍然没有出庭,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丁传红律师,在刑事部分审理完后,当庭宣读了附带民事起诉书,要求开枪击中柯占军的潘文,赔偿死亡赔偿金37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万余元,总计443763.5元。

丁传红说,柯占军的母亲年老多病,妻子待业,他生前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潘文的行为给柯占军的母亲和妻子带来严重的生活困难和极大的精神痛苦,他们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潘文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柯占军家人的损失。

开枪毒贩:若被判死将捐全身器官

而潘文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忏悔,他说自己现在非常愧疚,愿意赔偿柯占军的家人,但怎么赔,赔多少,他要跟家人商量一下。潘文还表示,如果自己被判处死刑,那他愿意捐献全身器官给社会。

第四被告人张钟,在最后陈述阶段也说,如果他被判处死刑,那他愿意捐献全身器官。其他人则有请求法庭依法判处的,也有请求从轻判处的。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决定不当庭宣判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