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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条文解读: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刑事拘留后一般是在7天之类要报请检察院批捕。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接到

侦查机关的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书。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