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毒品律师 > 律师文集 > 贩卖毒品罪>正文
分享到:0
昨天的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3名被告以及辩护人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辩护。对被告人董辉应如何量刑?被告人吴显明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刘军是犯下一罪还是两罪?上述问题也随之成为昨天庭审的主要焦点。   董辉——从重还是从轻判刑?   针对公诉机关制造、贩卖毒品两项罪名的指控,被告人董辉当庭表示基本属实,但在辩论中,董辉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在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中,犯罪主观恶意不深,同时是初犯,并考虑其在医药品研发上有一定的贡献和能力,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据了解,董辉身为公司董事长,每年的收入相当可观,但为什么还要以制造、贩卖毒品来赚钱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庭中的董辉称,一开始他就知道制造氯胺酮是不合法的,但因为朋友告诉他,这个东西市场销售很好,而且价格很高,在金钱的诱惑下并抱着侥幸心理,才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同时,在董辉看来制造、贩卖氯胺酮即使被发现也只是罚款那么大的处罚,根本没有考虑到可能被判处重刑。   董辉的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被告虽参与了毒品的制造和贩卖,但其是在金钱诱惑和心存侥幸的情况下实施的,其主观恶性不深;其次,董辉在此之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系初犯,而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协助警方进行案件调查;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庭上,董辉的辩护人还称,董辉曾参与我省抗肿瘤药品的研究,为研制生产出新型抗肿瘤疾病的药品作出不小的贡献,并为了能够让其发挥在药品研究上的专长,希望法庭能够让其“戴罪立功”。   吴显明——罪名是否成立?   昨天的庭审中,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吴显明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是否成立,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法庭应当对其作无罪判决。   吴显明自己辩称,在董辉叫其制造氯胺酮的时候,他并不知道这种东西是什么,更不能知道竟然是毒品。在生产过程中,他才逐渐意识到做这种东西不是好的,但当董辉告诉其是氯胺酮时,他也只是知道是一种被禁止生产的药品,而不知道是毒品。而且,其生产氯胺酮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工艺均由董辉提供,他只是加工。因此,其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吴显明的辩护律师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吴显明是否知道其生产的是毒品,只有董辉一人的供述,而董辉的供述也不真实,因此不能认为吴显明在帮助董辉生产氯胺酮时知道是毒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显明应当被无罪释放。   对吴显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当庭予以反驳。公诉机关认为,不仅有董辉的供述证明吴显明知道是为毒品而生产,其本人供述以及其妻子的供述均证实了上述观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成立。   刘军——一罪还是两罪?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刘军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制造、贩卖毒品两项罪名中的制造毒品的罪名不能成立。而且,刘军在贩卖毒品中也只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庭上,刘军辩称,当初其和董辉联系买卖氯胺酮只是受朋友之托,并不知道他们之间是做什么生意的,更不知道是在贩卖毒品。而且,在交易过程中,其只是从朋友那里接钱交给董辉,再把董辉的“货”交给朋友,他充当的只是一个中介的角色。   刘军的辩护律师也认同其辩护观点,并认为,刘军并没有实施具体制造毒品的行为,其所交付给董辉的20万元定金只能算是个物质上的帮助行为。其次,吴显明并没有用这笔定金来购买制造氯胺酮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他所交付的20万定金也就没有起到帮助董辉、吴显明两人购买生产毒品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的作用。基于上述的理由,刘军的辩护律师建议,法院不应将被告视为与董辉、吴显明两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共犯,不构成制造毒品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