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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最长期限

来源:北京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bjdpvip.com/ 时间:2014-09-19 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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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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