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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审程序】依照起诉主体的不同,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一、特点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⑤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四、法庭审判阶段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