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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数名故意杀人、贩毒的案犯执行死刑。

       出生在云南的叶某和妻子线某、文某、库某选择贩毒赚钱。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间,叶某夫妇和文某开始商量贩毒,由叶某、线某二人组织货源,文某联系买主。同年9月1日,叶某、线某驾车将87块毒品海洛因、一支银白色手枪、两个弹夹、一个消声器和88发子弹运到昆明市,藏到了二人在昆明的房子里。2004年9月3日,文某和买主库某计划于9月4日和9月5日分两次以33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些毒品。9月3日晚上,文某交给库某一个银行卡号,库某先往卡内打了200万元。9月4日11时许,库某将200万元毒资汇入文某所给的银行账号,叶某、线某便决定在当日和库某交易50块海洛因。就在叶某、文某携带价值200万元的海洛因前往交易地点途中,文某怀疑有警察跟踪,随后他便下车观察,而叶某和线某则继续行驶。这时他们的行动已在警方的掌控之中了。叶某和线某被警方抓获的同时,库某也落网。2004年9月4日22时许,警方在叶某的住房中将文某抓获。

       2006年2月27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叶某、线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库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毒品海洛因36.602千克被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叶某服判,线某、文某、库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库某的一审结果。而线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10月8日10时30分左右,原本是乌市某生态园业务员的孙某,在乌市北山坡菜市场碰见了被害人,被害人说没吃饭,孙某便给她买了饭吃。当天19时左右,孙某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孙某便使用暴力手段。被害人要离开时,孙某害怕事情暴露不让她离开,被害人反抗时,孙某将其残忍害死,用两轮推车将被害人尸体运到乌市外环路某出口处后逃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不服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