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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第二小学,“禁毒辅导员”正在给“留守孩子”讲授毒品的危害以及新型毒品防范知识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3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7.4万名;共打掉贩毒团伙2544个,摧毁制毒厂点259个,缴获海洛因17.5吨、冰毒及其片剂19.7吨、鸦片5.2吨、摇头丸500万粒、氯胺酮10.5吨。

  引 子

  2008年6月初的一天,对浙江舟山市吸毒人员唐某来说,是个十分特别的日子。

  在家人、社区民警和社区干部的见证下,唐某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签订了戒毒协议。从这天起,她将在社区接受为期3年的戒毒,不再需要接受强制戒毒。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唐某开始吸毒。吸毒—戒毒—再吸—再戒……陆续10多年,她始终在毒海挣扎。

  5月下旬,因在某宾馆吸食毒品,她再次被警方抓获,警方对她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按照以往,行政拘留完成后,她将接受失去自由的强制戒毒。一个新的法律——禁毒法,改变了她已习惯的生活轨迹。

  这部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对以往的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的戒毒体系,转变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戒毒体系。唐某幸运地成为了舟山市首位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者。对于她来说,这意味着除了每个月需要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汇报情况、自觉接受定期和不定期尿检外,还可以在社区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在唐某戒毒期间,由戒毒者家属、社区民警、戒毒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组成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将密切关注她的生活作息及她与社会其他人员特别是吸毒人员的接触情况。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在这之前的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

  禁毒法出台的背后,是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

  据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介绍,虽然我国政府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禁毒战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国际毒品形势严峻,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金新月”地区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二是国内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洗钱、有组织犯罪等关联性犯罪日趋严重。三是国内吸毒人员及毒品滥用规模仍在扩大,吸毒人群的构成中青少年所占比重多,吸毒人数持续增加。

  “禁毒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推动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张新枫说。戒毒人员不受歧视

  具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 

  事实上,戒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同时是病人、受害者,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一个吸毒人员沾染上毒品,有很多诱因。也许是“粉友”的诱惑,也许是自身意志的脆弱,也许是一时的好奇等等。因此,对于吸毒成瘾人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法人员,而要按特殊的病人来对待。

  据张新枫介绍,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体现对吸毒人员关爱的条文在禁毒法中比比皆是。

  例如,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即明确规定“吸毒必戒”是吸毒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条规定,有助于明确吸毒人员的戒毒责任,有助于吸毒人员树立戒毒决心,端正戒毒动机,这是外界力量挽救吸毒人员的基点和前提。

  此外,禁毒法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立法,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人员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始终,强调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吸毒人员则更要治疗、教育和挽救,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张新枫说。

“三位一体”戒毒模式

  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于一体

  2008年6月1日,随着北京市公安局宣布“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扶机制正式启动”,200多名社区戒毒工作者也正式上岗。

  这200多名社区戒毒工作者将担负在社区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重任,同时,“瘾君子”也将定期接受戒毒工作者的评估,如发现复吸,可被强制隔离戒毒。

  引入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的一大亮点。原来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的戒毒体系,转变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戒毒体系。

  近20年来,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已超过200万人,但其中大部分吸毒者在戒毒场所进进出出,形成了一个“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可怕怪圈。

  “除了吸毒人员自身的原因和毒品的成瘾性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有明显的缺陷。”张新枫说。  

  据了解,对于海洛因成瘾者而言,完整的戒毒过程应该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必不可缺又互相衔接的阶段。而过去,强制性戒毒制度往往只注重了生理脱毒,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

  张新枫说,戒毒制度是禁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较大且具有创新性的部分。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涵盖了从戒毒到巩固的全过程,强调对吸毒人员重在教育和救治。它的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简称“三位一体”。

  根据禁毒法,对初吸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吸毒者,一般先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而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充分体现出执法环节的人性化。而对于不具备社区条件或戒毒不成功的,则应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过诊断评估,还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由社区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上的帮扶。

  张新枫认为,禁毒法为有效的降低复吸频率提供了制度保障,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一步紧接一步地完成戒毒,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戒毒条例正在紧锣密鼓抓紧起草

  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张新枫说,近20多年来,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中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

  早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已经专门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其刑罚。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刑罚,对吸毒者的处罚和强制戒毒等,作了全面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中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997修订的新刑法,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使中国的禁毒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加强。

  此外,针对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多达30余项。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1995年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和卫生部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

  此外,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陕西、黑龙江、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机构,也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禁毒法规。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去年底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制定戒毒条例的过程中,力求解决戒毒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并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目前,《戒毒条例(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张新枫说。

  据张新枫介绍,为做好禁毒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工作,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治疗规范》、《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石国胜)

  我国禁毒史的4个里程碑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1998年5月至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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