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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关押了近6个月后的犯罪嫌疑人李太双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8月26日,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向记者介绍。

2007年12月9日,永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本县小勐统缉毒点进行公开缉查。11时30分,在对一辆从永德开往保山昌宁的中巴车进行检查,当检查到7号座位时,发现该座位一名男乘客所携带的塑料手提袋内装的物品散发出一种特殊的香味,缉毒民警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可能系毒品可疑物,遂将乘坐在7号座位的青年男乘客作为嫌疑人和四袋毒品可疑物品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涉案嫌疑人李太双,29岁,缅甸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永德县公安局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80克。该案经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嫌疑人李太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3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如此数量的毒品可判死刑。

在审讯过程中,他请求检察官重新鉴定:“麻烦你们告诉公安机关,我带的不是毒品,我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机器出错,我带的不是毒品,那是蛋糕店老板让我帮忙带的做蛋糕的香精和原料。”

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又因本案涉及毒品数额巨大,需要对所查获毒品进行含量鉴定。永德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做重新鉴定,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在退查阶段,永德县公安局将查获的毒品取样送由临沧市公安局进行含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检材中检出的是香兰素,没有检查出毒品成分。

2008年6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关押了近6个月的犯罪嫌疑人李太双因证据不足被立即释放,并撤销对他的刑事追究。

据了解,香兰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十分相似,由于县公安机关的设备问题而导致结果出了差错。此案后,临沧市公安机关做出了重大决定,凡涉及到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案件一律送往临沧市公安局做鉴定。

据介绍,检察监督不仅防止出现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拘留的案件,也杜绝了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错误释放的情况。事实证明,这一做法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也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