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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粉的诱惑

来源:北京毒品律师 网址:http://www.bjdpvip.com/ 时间:2014-07-07 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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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涉毒案件,被告人李某、欧某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定罪量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我市某娱乐场所认识一位外号叫“阿超”的人,后通过“阿超”结识了武汉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与李某某商定以每节50克14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毒品K粉。李某某便指派被告人欧某帮助其运送K粉至安庆。2005年9、10月间,被告人欧某先后六次,以乘车、包车的方式共运送K粉375克至安庆,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除支付毒资外,还每次给欧某1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将购买的K粉以每0.4克分装成一小包,在我市一些娱乐场所以每小包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徐某、王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共销售K粉101小包计40.4克,被告人李某自己及请人吸食186克K粉。案发后,从二被告处扣押的尚未出售的K粉148.6克,经鉴定,扣押的K粉含有氯胺酮成分。 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以贩卖为目的,收买K粉375克,贩卖189克,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达375克,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运输毒品罪。今年4月2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欧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秋水) 律师点评: K粉是一种新型毒品,是氯胺酮的俗称,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将氯胺酮列为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答复》,将氯胺酮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的范畴。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欧某明知K粉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且数额较大,所以,法院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点评: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原载:《安庆广播电视报》 Email:chengyuweilawyer@163.com电话:0556—3127712网址:www.chengyuwei.com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华茂花苑1号楼203室邮编:24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