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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枭”刘招华在庭审中。刘旦、赵华、刘晓哲摄(来源:广州日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我在西部办厂是为了支援西部大开发”,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大毒枭”刘招华等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招华又冒出了这样一句惊人之语。

  大毒枭曾被判处死刑

  据指控,被告人刘招华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期间,伙同陈炳锡(另案审理)、郭锐荣、纪辉龙、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银川市等地设厂共生产甲基苯丙胺12.675吨。刘招华通过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共获利3200多万元。2007年6月26日,刘招华一审被判死刑。

  昨天二审审了整一天

  2007年7月1日,刘招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了上诉,昨天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刘招华及其手下郭锐荣、妻子李晓青等6名被告人依次受审。刘招华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以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资不是法律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为由进行辩护。而公诉机关则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由于刘招华及其同伙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毒品数量惊人、毒资数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诉机关和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相当复杂,此次省高院二审开庭进行了整整一天。

  检察院:

  再次申请鉴定实是逃避

  公诉机关则认为,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扣押物资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经科学鉴定,刘招华制造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人在一审出庭证实刘招华自称的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化学性质均为甲基苯丙胺,刘招华上诉再次提出重新鉴定,实际上是为了逃避追诉的一种无理辩解。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招华、郭锐荣等人的行为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主审法官称,此案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未开庭审理的部分将进行书面审理后,省高院再择期宣判。

  一直否认所制是毒

  在此前一审的几次开庭中,刘招华也在庭上声称自己造的不是毒品,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造的是冰毒。为此,他曾先后辩解所造的是“灭鼠剂”、“减肥药”,昨天又称是“香料”。

  “我在医药学方面也还是很有研究的,所以能制出这些药品。从前算命的跟我说,倘若我要在医药学方面发展,一定会是医药学方面非常有造诣的学者或是专家。”刘招华曾经这样评价自己。

  大毒枭刘招华

  1965年3月5日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2004年,此人作为国内在逃五大毒枭之首,被中国警方悬红缉拿。据公安部曾公开发布的信息,刘招华涉嫌生产、贩卖的冰毒数量超过14吨,其中有12吨运到广州,被警方查获。

  以1994年为界,此前,他曾是一名法警,凭干练和人际关系博得各方好评;而此后,他涉嫌构建了规模惊人的冰毒制贩网络。1996年刘招华制毒案发福建福安之后,他并没有离境而去,而是辗转广东、宁夏、广西等地,三年后爆出当时全球数量最大的冰毒案。

  -庭上辩解

  所制是香水香料申请重新鉴定

  刘招华对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进行了辩解,刘招华及其代理人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的陈代隆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招华生产的是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甲基苯丙胺的异构体,与甲基苯丙胺不是同种物质,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虽然其中含有冰毒成分(甲基苯丙胺),但至多是化学中间成分。

  对刘招华的定罪量刑不能适用甲基苯丙胺的认定标准,他们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其律师认为一审时未进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

  去宁夏等地办厂是“西部大开发”

  在法庭上,刘招华竟突然抛出惊人之语,他称其在宁夏银川等地设厂制造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这才“挥师”前往,自己“是有功人士”。刘招华还提出,其被抓获后有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

  “刘招华案”12年

  1996年5月底,在福安市赛岐镇,刘招华的第一家冰毒工厂开工,首批生产出20~30千克冰毒。

  1997年,刘招华躲到三亚,并娶了第二个妻子。

  1998年,刘招华在广东普宁造出一吨多冰毒。

  1998年底,刘招华“转战”宁夏银川,生产了近30吨冰毒。

  1999年11月3日,刘招华回到广州,再次案发,骑自行车逃出广州。

  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刘招华蛰伏在青岛一套民房中经营彩票。

  2000年,举家移居桂林漓江花园185号。

  2004年底,潜回福安老家。

  2005年3月5日被捕。

  2006年6月26日,在广州受审。

  2007年6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摘录人:广东区域负责人:小张电话:0371-63696965QQ:15531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