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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刑事案中,需要对关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认定,除了对于这个案件事实的一个问题外,还需要明确的是关于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在认罪上的一个问题,其主要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性的原因,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实现好刑事审判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除准确审查与判断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外,还必须准确审查与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相对实在、直观一些,比较容易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虚化、潜在一些,要求细致、全面地收集整理案件所涉各要素,加以综合审查判断,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

   审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衡量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被告人年龄及智力、精神状况

   未成年的被告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虽常常因冲动而犯罪,但可改造的余地大,因而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成年人较小。但对待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应根据其现实表现和行为历史区分其主观恶性大小,不应作等同处理。

   被告人的智力及精神发育状况也是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对智力发育不完全、精神发育状况不佳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不宜与正常智力者相同,在量刑时可以留有余地。但对虽在日常生活中显示智力发育不够完全、精神发育状况不佳,却在犯罪前有预谋、犯罪中犯罪后掩饰罪行、逃避惩罚的被告人,尤其是之前尚有类似犯罪经历者,应认定其主观恶性大,在决定对其从宽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对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也可以不予从宽。

   2、被告人犯罪前行为历史及品性

   有过故意违法、犯罪记录又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大。惯犯、累犯及反复实施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主观恶性尤其大。

   一贯遵纪守法、踏实学习工作、性情和顺的人主观恶性小。道德品质败坏、视社会道德伦常为无物、存在恶习、缺乏是非善恶准则、性情暴戾的人的主观恶性大。

   3、被告人犯罪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