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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男子白吉因制造、运输新型毒品“K粉”29千克,曾经在两年前被判处死刑,白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不少疑点,先后三次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核准白吉的死刑,发回重审。今年1月初,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以制造、运输毒品罪,改判白吉死缓。

  男子两次涉毒

  脱逃3月后终被抓

  白吉今年28岁,原来住在鱼峰区东环大道某小区。

  2008年10月,白吉与同伙刘泽勇(已判刑)合谋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即“K粉”),两人约定由白吉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刘负责制造毒品氯胺酮,制成毒品后由白负责出卖,获利两人平分。

  随后,白将购买的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到刘家。刘住在东环大道西一巷某民房,他着手在家中制造氯胺酮。公安人员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赶至西一巷实施抓捕。敏感的白、刘两人察觉不妙,立即翻墙逃跑。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已制造出的氯胺酮5.8千克和用于制毒的原料、工具一批。4天后,刘落网,随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白脱身后,又立即与朋友阿珍联系。阿珍得知白在制毒过程中遭抓捕、要求借钱疏通关系后,就借了7万元给对方。2008年12月中旬,阿珍根据白的要求,委托朋友帮忙联系,由白出面在宜州市德胜镇租下一栋私人楼房。2009年1月上旬,白利用阿珍出借的资金,购买了制毒工具及原料,再次动手在该私人房内制造毒品氯胺酮。

  2009年1月10日,白驾驶一辆高顶篷从德胜镇出发,将他制造的氯胺酮运入柳州市,结果在该市中山东路被公安人员查获。警方当场从车上缴获氯胺酮23.2千克,又从德胜镇白所租的私人楼房中查获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

  一审判处死刑

  辩护律师指明疑点

  2010年1月,一审法院认为,白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且将制造的毒品运回柳州市,已经构成制造、运输毒品罪;同时,白第一次制毒未被抓,易地又继续制毒,两次制造毒品共计29千克,还非法运输毒品,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由此,一审法院判处白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上诉后,2010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白的辩护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泽岭则认为,此案存在重重疑点。比如:白吉第一次制毒,贩卖的对象就是阿珍,第二次制造、运输毒品的同伙也是阿珍,因此阿珍是白涉毒案的“关键人物”,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抓捕;白将毒品从宜州运回柳州期间,一路上关闭手机,到柳州尚未联系买主就被抓,公安机关称是“技术手段”,需要解释;根据有关案件事实,白第二次作案时的毒品是半成品,尚未完全烘干,具体数量不能确定;白在第二次作案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且制造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依法应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龙泽岭介绍,为此,他先后三次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或通过邮寄相关材料,或亲自到北京,面见办案法官陈述意见。

  2011年7月,白吉揭发的同案犯阿珍终于落网。当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白吉的死刑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柳州男子白吉因制造、运输新型毒品“K粉”29千克,曾经在两年前被判处死刑,白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不少疑点,先后三次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核准白吉的死刑,发回重审。今年1月初,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以制造、运输毒品罪,改判白吉死缓。

  男子两次涉毒

  脱逃3月后终被抓

  白吉今年28岁,原来住在鱼峰区东环大道某小区。

  2008年10月,白吉与同伙刘泽勇(已判刑)合谋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即“K粉”),两人约定由白吉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刘负责制造毒品氯胺酮,制成毒品后由白负责出卖,获利两人平分。

  随后,白将购买的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到刘家。刘住在东环大道西一巷某民房,他着手在家中制造氯胺酮。公安人员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赶至西一巷实施抓捕。敏感的白、刘两人察觉不妙,立即翻墙逃跑。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已制造出的氯胺酮5.8千克和用于制毒的原料、工具一批。4天后,刘落网,随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白脱身后,又立即与朋友阿珍联系。阿珍得知白在制毒过程中遭抓捕、要求借钱疏通关系后,就借了7万元给对方。2008年12月中旬,阿珍根据白的要求,委托朋友帮忙联系,由白出面在宜州市德胜镇租下一栋私人楼房。2009年1月上旬,白利用阿珍出借的资金,购买了制毒工具及原料,再次动手在该私人房内制造毒品氯胺酮。

  2009年1月10日,白驾驶一辆高顶篷从德胜镇出发,将他制造的氯胺酮运入柳州市,结果在该市中山东路被公安人员查获。警方当场从车上缴获氯胺酮23.2千克,又从德胜镇白所租的私人楼房中查获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

  一审判处死刑

  辩护律师指明疑点

  2010年1月,一审法院认为,白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且将制造的毒品运回柳州市,已经构成制造、运输毒品罪;同时,白第一次制毒未被抓,易地又继续制毒,两次制造毒品共计29千克,还非法运输毒品,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严惩。由此,一审法院判处白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上诉后,2010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白的辩护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泽岭则认为,此案存在重重疑点。比如:白吉第一次制毒,贩卖的对象就是阿珍,第二次制造、运输毒品的同伙也是阿珍,因此阿珍是白涉毒案的“关键人物”,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抓捕;白将毒品从宜州运回柳州期间,一路上关闭手机,到柳州尚未联系买主就被抓,公安机关称是“技术手段”,需要解释;根据有关案件事实,白第二次作案时的毒品是半成品,尚未完全烘干,具体数量不能确定;白在第二次作案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且制造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依法应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龙泽岭介绍,为此,他先后三次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或通过邮寄相关材料,或亲自到北京,面见办案法官陈述意见。

  2011年7月,白吉揭发的同案犯阿珍终于落网。当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白吉的死刑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