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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三个月左右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若是民事主体发现贩毒行为存在,此时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部分能够证明贩毒行为存在的证据,向司法机关起诉,通常情形下,公安机关确定确实他人在贩毒之后,就会侦查案件,然后交给检察院。

一、贩毒案多久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

贩毒案三个月左右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

贩毒案三个月左右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个月到1个半月)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到2个月)

另外,也存在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取保候审的情况,这样,有12个月的期限。

也就是一般程序最长三个半月,如果被取保候审可能是15个半月。

二、贩毒罪定罪证据怎么认定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

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无论数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贩毒罪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了。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贩毒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贩毒都是违法的,故此任何贩毒的主体,一旦发现他人存在贩毒的行为存在,都可以实名或者是匿名方式,向当地的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