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毒品律师 > 律师文集 > 运输毒品罪>正文
分享到: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权安国,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暂住辽宁省丹东市韩国城7号楼1单元703室(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派出所利民6组)。200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晖,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字(2007)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安国及其辩护人李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权安国与本市吸毒人员李明于2006年11月初在辽宁省丹东市相识。11月中旬李明通过手机与权安国联系,欲从权处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0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11月24日9时许,权安国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雇佣司机刘天林驾驶的汽车前往天津。权安国到津后通过电话商定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在东启大酒店门前,权安国、李明在其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权的汽车后排座上查获一个黄绿色的长方形纸质盒,盒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三包白色晶体及三包红色药片共计500粒,在汽车副驾驶座前的物品箱内一个浅色小手包里一个小铁盒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0粒红色药片,在副驾驶座前的一个挎包中的一个纸质的盒内查获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单晶体(大包内有一小包),在副驾驶座上的挎包内查获一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单晶体,在该挎包中的黑色皮制钥匙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以上查获白色晶体共六包,红色药片4包520粒。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178.58克,红色药片重46.4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当场从李明处缴获毒资25万元。同年11月28日在对被告人权安国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保险柜中搜出白色晶体状物5包,棕色药片2粒,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共重13.4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安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权安国,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2006年11月中旬,公安机关掌握本市吸毒人员李明欲从辽宁省丹东市权安国处购买毒品线索后,经工作,李明愿意在公安机关监控下继续进行交易,公安机关遂派化装的侦查员随李明前往约定地点东丽区东启大酒店停车场进行交易,并当场将正要与李明交易的权安国及驾车司机刘天林抓获。经搜查,从权安国汽车内和租住处均搜出毒品冰毒和麻古。2、证人李明的证言证明,其具有吸毒史,2006年11月初,其到辽宁省丹东市旅游期间与权安国相识,并得知权亦是吸毒人员,其便想叫权安国帮助购买毒品用以吸食,权表示同意并相互留了电话。尔后,其通过电话商定从权安国处以每克230元购买冰毒1000克,以5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总价款为25万元,并由权安国将毒品送来天津。同年11月24日9时许,其又给权安国打电话询问,权安国回电话讲已出发,并在路上给其发了 “一个小姐、500个小红帽、25个老头”寓意为1000克冰毒、500粒麻古、价款25万元的暗语信息。当日晚7时许,权安国给其打电话讲“已到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让其拿钱来取货。”其便与化装的侦查员提着钱一同来到约定地点,权安国与另一人带其和化装的侦查员到停车场的汽车上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有电话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3、证人刘天林的证言证明,其在辽宁省丹东市以开黑出租车为业,在营运期间与权安国相识。2006年11月24日9时许,其受雇驾驶权安国的汽车与权安国一同到天津办事,途中经京沈和津蓟高速公路于当日下午到达津蓟高速出口附近的东启大酒店,晚饭后其在停车场的汽车内与权安国和二个天津人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汽车内搜出几袋白色晶体等其他物品。并有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高速公路出入口摄像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2006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停车场将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权安国抓获,从其所乘汽车内搜出白色晶体6袋,红色药片4袋,三星、诺基亚手机各一部,牌照号为辽F58867丰田佳美汽车1辆。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权安国租住处搜出白色晶体6包,棕色药片2粒,灰色药片2粒,电子秤4个,联想牌手提电脑1台。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明,2006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门前将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权安国抓获,从其所乘汽车内搜出冰状物6袋,共重1178.58克;搜出粉红色药片520片,共重46.46克。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权安国租住处搜出白色晶体5包,共重13克;搜出棕色药片2片,共重0.48克。经对冰状物、白色晶体和药片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6、毒品收缴收据、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天津市禁毒委员会已将从权安国汽车内和租住处搜出的毒品予以收缴;从李明处收缴的毒资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7、证人董晶、艾丽华的证言分别证明,2006年10月,权安国以其女友董晶的名义租住了艾丽华家丹东市韩国城7号楼1单元703室单元房,住房内的保险柜是权安国带来的,钥匙也在权安国手中。2006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在权安国的保险柜内搜出白色晶体5包和4粒药片。董晶还证明,其与权安国均吸毒,权安国有一辆牌照号为辽F58867丰田佳美汽车。并有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8、证人金香丹、权明月的证言分别证明,金香丹与权安国系夫妻,其因权安国有婚外情而与权于2006年六七月间分居。同年11月24日下午,权安国曾给其发出到北京看权明月的信息。尔后,其便打电话与权明月联系,权明月称当日确实与权安国互通过信息,但权安国并未到北京。金香丹还证明,权安国有一辆牌照号为辽F58867丰田佳美汽车。并有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9、证人赵广中、刘天林、马桂琴的证言均证明,2006年9月份,权安国在丹东市买了一辆丰田佳美汽车,因其无当地身份证,借用朋友赵广中的身份证办理了机动车落户手续。同年11月间,权安国又将该车转到刘天林名下,牌照号为辽F58867。并有机动车注册登记等证据予以佐证。10、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权安国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9日。

庭审中,被告人权安国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了发问。被告人权安国以受逼供、诱供为由,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无罪。其辩护人认为,证据显示有特情介入,且公安机关已对此次交易实施了监控,故本案具有犯意引诱的情节,且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初,被告人权安国与本市吸毒人员李明在辽宁省丹东市相识。同年11月中旬,李明打电话与被告人权安国商定,以每克23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权安国手中购买冰毒1000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同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权安国按约定携带冰毒1000克、麻古500粒等毒品,雇佣司机刘天林驾驶汽车前来天津予以贩卖。被告人权安国到津后给李明打电话,商定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权安国、李明在上述地点的汽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权安国的汽车内缴获白色晶体六包,重1178.58克,红色药片520粒,重46.46克。从李明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5万元。同年11月28日在对被告人权安国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保险柜中搜出白色晶体状物5包和棕色药片2粒,重量为13.4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红色、棕色药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所缴获的毒品、毒资已由公安机关没收,所缴获的犯罪工具汽车一辆予以扣押。

综上,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权安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本案是否具有犯意引诱和特情介入情节。合议庭认为:1、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权安国与本市吸毒人员李明通过电话联系,确定了购买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款和交易的时间、地点后,亲自押车将毒品运至天津,当其正与李明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且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人证言、搜缴的毒品和扣押的车辆等证据在案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证明表明,公安机关是在掌握李明购买毒品的线索后,通过工作说服李明在公安机关监控下继续进行交易,且李明购买毒品的毒资25万元是由化装的侦查员携带至交易现场。因此,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的情况。3、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客观性,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安国为非法牟取暴利,贩卖、运输大量毒品。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安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权安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